記者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銀保監會于近日向各銀行、人身保險公司、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下發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商業養老金融的業務規則作出原則性規定,提出建立多元發展格局,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倡導銀行保險機構穩步推進商業養老金融發展。
符合條件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范圍
《通知》明確表示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商業養老儲蓄、商業養老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養老金融業務,向客戶提供養老財務規劃、資金管理、風險保障等服務,逐步形成多元主體參與、多類產品供給、滿足多樣化需求的發展格局。
《通知》表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戶年齡、退休計劃、財務狀況、風險偏好等信息,合理評估客戶養老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銷售適當的養老金融產品。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向客戶提供長期直至終身的養老金領取服務,探索將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與養老、健康、長期照護等服務相銜接,豐富養老金領取形式。
對于稅收政策,《通知》指出,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范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還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之間開展業務合作,優化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設計、渠道推廣、市場營銷、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等。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合作費用水平原則上不高于本機構其他同類型業務。
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
《通知》明確了養老金融的“養老”屬性。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體現養老屬性,產品期限符合客戶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并對資金領取設置相應的約束性要求。
在宣傳方面,《通知》提出銀行保險機構經營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當按照監管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及時、準確、全面披露期限、費用、風險、權益等關鍵信息。商業養老金融產品宣傳材料和銷售文件應當簡明易懂,不得包含與事實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穩妥有序、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對名稱中帶有“養老”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金融產品進行更名或清理,并于6月30日前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應向其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報送。同時,對于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其他金融產品不得在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的發布有利于明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的范疇和屬性,推動銀行保險機構發揮自身優勢,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求。
(記者 馬續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