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一企業因“連帶責任”背負數千萬元債務,檢察機關抗訴助企業卸下負擔——(引題)

“我們公司終于可以重新上路了”(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王偉 通訊員 盧志堅 范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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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中天公司因擔保人身份被法院判決承擔巨額擔保債務,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檢察機關細致核查后提出抗訴,法院改判,中天公司終于卸下了沉重的包袱,迎來發展的春天。

經過7年多的訴訟,近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天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終于迎來了新生。

“現在有了資金,項目都正常開工了,我對公司50多個員工和地產項目的眾多業主有了交代,公司可以重新上路了……”中天公司總經理問某說。

此前,中天公司因擔保人身份被法院判決承擔巨額擔保債務而陷入困境,擔保債務加上利息、罰息共計逾億元。公司名下價值1億多元的房產被查封,其中8000余萬元的資產已進入執行程序。經檢察機關抗訴,今年1月,江蘇省高院再審改判中天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中天公司終于卸下了沉重的包袱,迎來了發展的春天。

“連帶責任”讓企業背負數千萬元債務

2012年,中天公司與一家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中天公司投資興建的一處地產工程項目,成某為建筑公司承建該工程的項目經理。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中天公司工程進度款支付不到位,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成某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4500萬元用于工程建設,并由一家混凝土供應商的老板雷某提供擔保。

后因工程未完工、未如期領到工程款,導致成某無力償還借款本息,由擔保人雷某代為償還。為了共同解決這一債務問題,2013年9月28日,中天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對建筑公司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但特別說明“如建筑公司項目部不如期交房,則甲方中天公司對建筑公司承諾擔保無效”。

2014年6月,雷某將成某和中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成某償還欠款6412萬元,中天公司對成某欠款承擔擔保責任,并承擔相應利息。2014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建筑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雷某本息共計5388萬元,中天公司對此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中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上訴。2015年5月,因無法按期繳納上訴費用,中天公司的上訴申請被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后中天公司申請江蘇省高院再審被駁回。這一判決生效后,中天公司陷入了窘境,背負了數千萬元債務后舉步維艱。

“細節著手”找到了檢察監督突破口

“我們約定的‘前提條件’沒有達成,我憑什么要承擔這個‘連帶責任’?”問某很委屈,2017年7月,他向連云港市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經審查,檢察官認為,三方企業之間的承諾書和欠條是造成本案爭議的關鍵。在反復審查中檢察官注意到,涉案的三張欠條和兩份承諾書均有三方蓋章,只是落款日期有先后。對此,雷某和建筑公司在一審中均主張,應以后期簽訂的借條和擔保承諾書為準。

檢察官進一步審查發現,承諾書落款日期處有明顯的涂改痕跡。“兩個承諾書和最后一張欠條根本就是在2013年9月28日同一天簽的。只是為了結算利息方便,才當場把那張欠條以及對應擔保承諾函的日期改成了2013年10月21日。但是現在說不清了啊……”問某說。

他的說法讓疑惑有了一個合理的解釋。檢察官認為:“雖然問某和另兩方各執一詞且證據均有瑕疵,但回歸到三方當事人實際的利益關聯中,雷某要求確保實現借款債權,建筑公司需要中天公司提供擔保來緩解還款壓力,而中天公司則希望如期施工、實現資金回籠,在這些利益關聯中,只有工程如期施工并回款才能保證各方利益均能實現,這也是三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的背景和原因。”

“多元化保護”企業終于卸下負擔

經過核查,連云港市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關于“中天公司對建筑公司向雷某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民事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形,依法應予糾正。

2017年9月5日,連云港市檢察院向江蘇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江蘇省檢察院審查認為,成某和雷某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工程融資而發生,中天公司的主張契合各方當事人參與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和磋商背景,符合常理,不能因承諾書上存在表述和日期瑕疵就將其與借條上的擔保責任分開認定,這與當事人的約定不符,亦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2018年9月,江蘇省檢察院依法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9年2月,江蘇省高院裁定提審該案。經江蘇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2022年1月26日,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中天公司對成某的全部借款不承擔擔保責任。

記者了解到,2020年底,江蘇省檢察院建立“民營企業多元化檢察保護機制”,率先出臺為民營企業量身定制、多元化保護的工作意見,提出了“有利于促進企業生產健康發展、有利于保障員工生計、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的“三個有利于”司法判斷標準,并確立了一系列創新工作機制。

江蘇省人大代表、連云港華海誠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研發經理秦蘇瓊表示:“該案的成功辦理是江蘇檢察機關踐行‘三個有利于’司法判斷標準的生動注腳。”

(涉案公司及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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