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夜店等娛樂場所通過“給錢”吸引新員工,跳槽而來的新員工在入職時可以領取一筆“補償”,但前提是簽訂一份借條。那么這筆錢究竟是“補償”還是借款?該不該還呢?近期,思明法院審理了多起類似的借貸糾紛案。

2019年11月,小張自A酒吧跳槽至B酒吧,與B酒吧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但兩個月后,小張就離職了。萬萬沒想到,B酒吧的負責人鄭先生拿著小張簽訂的借條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償還借款。

鄭先生起訴稱,為了幫助剛入職的小張盡快適應工作和生活,也為了維護公司人員穩(wěn)定,他個人出借給小張22400元,沒有收取利息。同時,小張向他出具了親筆簽名并按手印的借條。借條明確約定,小張向鄭先生借款22400元,借期一年。

小張辯稱,這筆錢不是借款,而是入職之時B酒吧承諾給他的跳槽補償款,酒吧要求他簽借條,為了領取這筆錢,他沒多想就簽字了。然而,小張對于自己的主張并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先生提供的借條有小張的簽名按印,小張確認該借條的真實性,鄭先生也實際支付了相應的款項。小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清楚借條的內容及相關后果。小張稱該筆款項是補償款,但未提交充足的證據(jù)證明。最終,思明法院判決小張向鄭先生償還借款22400元以及逾期還款的利息。

【法官說法】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對簽訂的借條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規(guī)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小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自愿訂立合同,也應對自己訂立的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近兩年來,思明法院受理了50余起類似案件,均是被告在就職于娛樂場所期間,收取了公司或管理人員提供的款項,同時出具了借條,金額在幾千元至幾十萬元不等。被訴至法院后,一些被告確認款項是借款并表示愿意償還,一些被告則稱款項是公司給予的跳槽補償或預發(fā)的業(yè)績抽成,但無法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

市民簽借條需謹慎。收取的款項如若并非借款,請勿隨意出具借條。如需出具收條或簽訂合同,務必注明款項真實性質。

(記者 譚心怡)

標簽: 思明法院 簽訂借條 跳槽補償款 勞動合同 償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