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使用軟件“翻墻”訪問境外網站并進行交易,半年后,用于交易的信用卡被盜刷。男子認為銀行應當賠償其損失,法院會支持嗎?記者昨日從廣州南沙法院了解到,該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張某從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申領了一張環球信用卡,該卡屬于Visa卡,具有跨境交易功能。2020年3月,張某通過互聯網訪問了境外一家學術期刊網站,并在該網站下載付費資料,用于支付費用的正是上述信用卡。張某確認,通過正常渠道訪問無法瀏覽相關資料,遂使用軟件“翻墻”,即開通VPN服務進行訪問下載。
2020年9月13日,張某收到手機短信,顯示上述信用卡向一家境外機構支付了6888美元(折合人民幣47151.12元)。張某確認當時并未使用該信用卡消費,于是立即撥打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客服電話,申請對該信用卡作掛失處理,并于當日收到信用卡成功掛失、即時停用的短信。
張某認為,該筆消費存在信用卡被盜刷的問題,于是繼續與客服溝通,某銀行向張某提供了Visa系統查詢結果等消費明細及附件。由于案涉款項被劃扣后一直未退回,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銀行償還被盜刷的47151.12元并支付利息。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指出,在案發前半年,張某曾通過軟件“翻墻”訪問境外網站并兩次使用案涉信用卡進行付款交易,平時也使用軟件“翻墻”瀏覽境外網站。
張某通過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之外的其他渠道即“翻墻”訪問境外網站,不符合互聯網訪問規定。張某不僅“翻墻”訪問國外網站,還單方認為交易鏈接是安全的,從而輸入信用卡卡號、CVV碼,導致上述敏感信息存在被泄露、非法存儲的風險,進而產生資金交易風險。
根據雙方的合約約定,在未受安全保護的互聯網使用信用卡,產生的損失應由張某自行承擔。在案發后,某銀行積極履行了調查、核實交易背景的義務,且該次交易扣款權限在于Visa而非某銀行,某銀行并無止付權限。商戶及Visa組織已明確將涉案交易認定為由持卡人本人進行的交易,某銀行對已經進行預授權的款項最終被劃扣至商戶的事實不存在過錯,故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記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