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李某因為惡意財產保全被某實業公司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日前,福田法院判決李某和某融資擔保公司賠償某實業公司經濟損失344萬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17年8月,李某作為銷售與張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銷售某實業公司名下位于龍華某小區的三棟房產,李某收取銷售傭金并參與分紅。半年后,李某自認已完成三棟房產的銷售,但并未收到約定的傭金和分紅,于是將張某、某實業公司訴至福田法院,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對方名下價值6000萬元的財產。某融資擔保公司為李某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承諾如果保全錯誤,導致張某及某實業公司產生損失,同意在擔保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福田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當月凍結張某名下股權,查封某實業公司名下的三棟房產。

2018年1月,福田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發現李某在房產交易行為中存在犯罪嫌疑,遂駁回李某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李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10月,法院查明事實后,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李某自食惡果,然而某實業公司卻因此深陷困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某實業公司將李某和某融資擔保公司訴至福田法院,要求他們賠償因錯誤保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福田法院認為,李某的保全行為存在過錯,該行為事實上對某實業公司的財產造成不利影響,應對某實業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融資擔保公司應就李某的上述債務向某實業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記者 伊宵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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