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意保險資金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開展基礎設施基金投資業務的,需要滿足一定要求,包括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具備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投資管理制度,經營審慎穩健。
針對保險集團和保險公司自行投資和委托投資,《通知》也提出了相關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自行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應當具備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得低于80分,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得低于60分,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另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險資金或通過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應當具備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得低于C類。
在風險監測上,保險機構應當審慎評估投資基礎設施基金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定相應風險處置預案。基金凈資產發生10%及以上損失,基礎設施項目運營、項目現金流或產生現金流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同時,銀保監會指出,保險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銀保監會將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