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錢不夠,保險來補位?”“判決書下來后,被訴方拒不執行,保險公司給兜底?”……

8月19日,在深陷破產風波的某知名教培機構維權群中,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學員欲起訴某教育機構,由于請求法院保全債務人財產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有學員便建議投保保險產品來分攤成本。一石激起千層浪,在該學員的投保建議發出后,不少學員紛紛提出該擔保意義何在,以及保險公司兜底等疑問。那么,事實究竟如何?

揭開訴責險廬山真面

維權群內討論的保險全稱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以下簡稱“訴責險”)。該保險是指原告(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產品合約,保險公司以保險產品作為擔保物,對訴訟當事人的財產保全行為進行擔保,當被保險人申請錯誤,依法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依約賠償或先行墊付。

緣何訴責險和財產保全緊密相連?訴責險又在訴訟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

在日常生活中,個人或企業遭遇糾紛從而對簿公堂的情況并不鮮見。以借款糾紛為例,在打官司期間,借款人如果把財產轉移、隱匿、變賣了,即便是原告方贏了官司,也很難拿到錢。

而財產保全便可避免“竹籃打水一場空”情況的發生。該行為指的是根據原告的申請而對保全標的采取查封、凍結等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這是為了預防當事人轉移財物影響案件執行,法院在作出判決前,事先凍結當事人財物的一種手段。

在訴訟期間,財產保全重要性不言而喻。不過,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以防原告的訴求不合理或濫用訴權,從而給被告造成損失,因此在向法院進行保全申請的時候,法院一般會要求原告(申請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擔保,可以是銀行存款、房產、土地或擔保公司的擔保函等。而2012年后,也可選擇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

彼時,原云南保監局在當地開展訴責險試點,隨后各地司法實踐亦紛紛接受了這一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形式。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認可了通過訴訟保全保險的方式由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擔保書。

那如何進行訴責險投保?訴責險作為創新型擔保方式,辦理手續便捷,投保所需材料包含起訴狀、保全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請求權基礎的相關證據資料,如有保全標的物權屬及明細清單也需要提供。

考慮到承保風險,各保險公司的承保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就大家財險而言,訴訟請求要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保險金額一般根據保全金額確定,可根據個案具體風險情況進行費率的調整。保險期限根據訴訟類型以及風險評估情況來說一般為1-2年。

“為了打贏官司,拿到錢,就需要做財產保全,但對于部分當事人可能并不理解,這時,律師可以給當事人投保建議。訴責險投保客戶看起來是當事人,實際上大部分都是律師代為操辦。”訴責險資深人士、北京浩博法律咨詢公司總經理崔春霞說道。大家財險責任險部負責人也表示,投保前應找民商法訴訟經驗豐富的法律專業人員進行風險評估。

贏了官司要不回錢保險兜底嗎?

一則給某教培機構投保訴責險來進行財產保全的建議引發熱議,不少學員疑惑不解:“保險公司要收購X教培機構?”“判決書下來后,被訴方不執行,保險公司會對我們進行墊付?”

實則不然,多位業內人士均表示部分學員的上述理解不正確。長安保險解釋道,訴責險并不具有對當事人進行墊付的功能。訴責險是保障原告的“行為”,但賠償的是被告的“損失”。

大家財險上述人士也表示,訴責險并不具有對當事人進行墊付的功能。該人士舉例道,施工人作為原告訴訟發包方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萬元,申請人要保全被告3000萬元。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訴責險保函,原告需要另外拿出3000萬元到法院作為擔保;有了保險公司的訴責險保函,原告就提供保函,節省3000萬元,花小錢辦大事,訴訟勝訴后有了要到工程款的保障。

據測算,各大保險公司訴責險保險費低至申請保全金額的2‰-3‰。如2019年,董某只交了804元的訴訟保全保險費,成功申請保全了許某名下的一處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總價值達40余萬元,對于高昂的保費來說,本案例中董某用很少的保費撬動了“大杠桿”。訴責險為其拓寬了保全渠道,節約了保全的成本,切實保障了董某的合法權益。

目前訴責險應用場景廣泛、支持案件類型多樣,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成功受理了首件香港仲裁程序中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申請人通過訴責險,該案最終成功凍結了被申請人銀行存款達3.7億美元。

除了價格低廉、高效適用外,相較于自有資產、現金、銀行保函、擔保公司而言,訴責險出具的保險保函手續也相對簡便。因此,訴責險在訴訟案件中的引入越來越常見。有數據顯示,北京某中院2018年全年,財產保全案件中申請人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達到90%。而另有數據顯示,誕生于2012年的訴責險目前國內訴責險市場份額每年接近25億元。

大家財險責任險部負責人也預計,隨著法治觀念加強,市場經濟體制深入,GDP的增長,社會財富穩步增長,投資消費出口增長,產業、消費換代升級,經濟活動頻繁,矛盾糾紛多,投保人數趨于上漲。

那么,訴責險是否為剛需?崔春霞說,“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符合承保要求,也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財產保全、投保訴責險”。

長安保險表示,投保雖沒有限定特定的人群,但針對某些債務履行能力非常好的被告群體,通常不建議原告對其進行保全及購買訴責險,如商業銀行、大型國企、事業單位、保險公司等,因為上述主體資信良好,存在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可能非常小。總結來說,投保人應知悉可能發生系統性風險,要對保險公司進行了解。

(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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