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5年之久,險企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將再次迎來管理辦法的修訂。8月10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稿》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并強化了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明確了法律責任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水平。

銀保監會網站截圖

增強內控、監督管理負面清單劃法律“紅線”

相比原保監會于2005年頒布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此次《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六方面。

首先是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其次,《征求意見稿》總結提煉準備金監管的實踐經驗,將《試行辦法》配套規范性文件中關于準備金監管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梳理并集中體現。

如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部分要求保險公司要進行保費充足性測試;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的提取方法進行適當調整優化;強調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應包含風險邊際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認為,《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管理更為審慎。

再次,《征求意見稿》還增加內控管理規定,督促保險公司完善準備金工作相關制度。比如其要求保險公司的董事會、管理層、精算及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在準備金管理中應分級授權,權責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約;保險公司應建立并完善準備金評估信息系統,以保證準備金的評估流程進行完整的記錄、保存;保險公司應建立分支機構的準備金評估或分攤機制,不得違規調整分支機構的準備金等。

“要求保險公司明確董事會、管理層、精算及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在準備金管理中的權與責,保證準備金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一致、有效。”對此,李文中如是評價。

同時,相較《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監督管理規定以及法律責任規定兩章,依據《保險法》對準備金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明確。

其中,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保險公司準備金的監督管理,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結合的方式。同時,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和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報送的上述報告進行抽查審核,并應定期對準備金評估結果進行回溯分析,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回溯分析結果對保險公司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等。

而在法律責任規定方面,《征求意見稿》列出了“負面清單”,對于險企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以及相關報表、文件、資料等情況下達禁令,表示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還將刪除《試行辦法》中的準備金報告章節,作為細則另行發布。

與時俱進補齊準備金監管短板完善制度依據強化審慎原則

時隔15年之多,為何銀保監會要對《試行辦法》進行修訂?對此,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由于制定《試行辦法》的時間較早,財險行業關于準備金計提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其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相關要求和市場變化,需要通過系統性的修訂來進行完善。

一方面,會計準則等監管要求的變化是修訂試行辦法的外部客觀要求。2009年開始實施的《關于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2號解釋》)中關于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現金價值、準備金的風險邊際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開始實施的償二代監管制度中關于非壽險準備金的口徑與《2號解釋》的規定一致。《試行辦法》存在一些與以上兩個制度不相適應的規定,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

另一方面,修訂《試行辦法》是補齊準備金監管制度短板的內在需要。《試行辦法》發布時,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處于發展中的階段,市場環境也比較簡單,當時《試行辦法》的發布主要是為了規范非壽險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而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已經相對成熟,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也愈加復雜,需要對非壽險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及細化。

那么,《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能起到何種作用?李文中認為,首先《征求意見稿》從技術上完善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提取規則,強化了審慎性原則;其次從制度上完善和強化了內控與監管措施,保證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數據真實、可靠。他預測,依據新的《征求意見稿》,那些表現相對激進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提取規模可能有所增加,會計報表上的盈利水平可能會有所下降。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則表示,《征求意見稿》使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與會計準則及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做到了協調統一,為保險公司的非壽險準備金評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據。

其次,《征求意見稿》對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各項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原保監會關于非壽險準備金監管曾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準備金基礎數據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準備金報告等方面,但沒有經過系統的梳理和完善。《征求意見稿》將上述內容進行了梳理歸納,形成一套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

最后,《征求意見稿》補齊了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短板。《試行辦法》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存在缺失,準備金監管實踐中也出現分支機構準備金隨意調節、準備金有利進展釋放等問題,因此本次修訂工作重點針對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及細化。

除此之外,李文中還認為,銀保監會不必在制定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之后再制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如果有些內容不可或缺,可以直接寫入《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其他內容可以由精算師協會在制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和行業參考標準時予以完善與細化。

(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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