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陜銀保監罰決字〔2021〕8號、9號、10號)顯示,昆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湖花園支行、西咸新區秦漢新城支行、西安興慶路支行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分別被陜西銀保監局予以行政處罰,3家支行累計被罰。

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昆侖銀行西安未央湖花園支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審查不嚴,陜西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處以21萬元罰款。

昆侖銀行西咸新區秦漢新城支行項目貸款管理不到位,陜西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處以28萬元罰款。

昆侖銀行西安興慶路支行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資本金審核不嚴,陜西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處以23萬元罰款。

昆侖銀行官方網站顯示,2006年6月6日,克拉瑪依市商業銀行成立。2009年4月,在服務國家能源安全和西部大開發戰略背景下,在中國石油發展金融業務決策部署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增資控股克拉瑪依市商業銀行。2010年4月,克拉瑪依市商業銀行更名為昆侖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標簽: 昆侖銀行 貸款管理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