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深圳前海大湘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及汪文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妥善保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汪文玲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和信息填報負責人,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深圳前海大湘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3月31日,法定代表人為汪文玲,股東是張惠鋒和陳曉東。經營范圍包括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開展投資活動,不得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投資管理(不含限制項目)。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前海大湘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前海大湘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妥善保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2月18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汪文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汪文玲(42032219******5721):

經查,深圳前海大湘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大湘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妥善保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和信息填報負責人,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牽頭督促公司開展整改規范工作,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2月18日

標簽: 大湘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