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連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對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簡稱“華安財險連云港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當事人存在拒絕承保摩托車交強險行為。經核查,華安財險連云港中支工作人員以未經營摩托車交強險業務為由拒絕客戶李某投保要求,未按承保規定辦理摩托車交強險。
上述拒絕承保摩托車交強險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決定對華安財險連云港中支予以罰款6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華安財險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創立的一家專業財產保險公司,總部設于深圳,注冊資本21億元人民幣,主要經營各種財產險、責任險、信用保證險、農業險、意外傷害險、短期健康險和再保險業務。華安財險大股東為特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20.00%。
相關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當事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
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海連東路42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孟憲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安保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當事人存在拒絕承保摩托車交強險行為
經核查,華安保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以未經營摩托車交強險業務為由拒絕客戶李某投保要求,未按承保規定辦理摩托車交強險。
上述事實,有12345便民服務平臺服務工單、行風熱線錄音材料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拒絕承保摩托車交強險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華安保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六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
2020年11月25日
標簽: 華安財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