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公布《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告》,自7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10元。此舉旨在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平,保障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此次調整涉及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6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43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70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97元;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925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816元發放。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7月1日起執行。對之前已經辦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標簽: 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