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游戲里“五花馬千金裘”,在直播平臺上“肯愛千金輕一笑”,已經成為不少家長頭疼又心疼的普遍問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重申法院支持家長請求平臺返還其監護人充值或打賞款項的態度。

之所以用“重申”一詞,是因為從2017年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本來就規定了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能獨立實施純獲利益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認。

就“一擲千金”的充值、打賞活動而言,顯然既不是讓未成年人純獲利益,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與“不當家不知柴米貴”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因此,如無家長的同意、追認,則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賞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家長完全可以基于《民法總則》相關規定,否定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賞行為,使之自始無效,從而要求游戲或直播平臺返還款項。

此次最高法院出臺的《意見(二)》內容,其規定未超出《民法總則》范圍,實質上是在提醒各級法院注意:遇到相關案件要按照法律給出的“標準答案”裁決。

這樣的提醒,會使未成年人網絡打賞的錢變得更容易退了嗎?

作用還是有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可能對家長的舉證責任提出較高要求,而家長想證明錢是由孩子花出去的并非易事。

例如,當孩子拿著家長的手機、玩家長的游戲賬號、劃家長的消費賬戶,家長只能通過列舉自己的收入和交易流水,證明自己沒有在游戲和直播中大筆消費的習慣(如果家長也有類似習慣就更麻煩了),或搜集孩子在游戲和直播中的互動留言,證明留言的內容語氣與自己不符等相對復雜而且證明力有限的方式去爭取法院采信。《意見(二)》的出臺在某種程度上,是鼓勵法院在裁決時適當降低家長的舉證責任,更多地支持家庭一方。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在解釋時也提到法官的責任,“要根據孩子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雖然提醒的是各級法院,卻也是在說給游戲、直播等網絡平臺聽。

最高法院在涉新冠疫情的若干民事案件類型中,專門對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產生的糾紛作出指導,不僅因為疫情期間孩子們有更多時間接觸手機和網絡,導致相關糾紛也隨之增多,也從側面反映出此類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層面高度重視。因此,游戲和直播平臺要做的不僅是積極解決糾紛,應家長的合理主張或法院的裁決及時退款,更要清醒認識到司法者乃至整個社會的態度,在經營過程中約束自身行為,嚴格推行實名制,如果可以從直播互動中判斷出其為未成年人則需要正面引導,絕不能故意引誘未成年人消費。

然而,《意見(二)》主要是在指導法院裁決,而訴訟需要時間和經濟成本。如果平臺在與家長溝通過程中仍然推卸責任拒不退款,家長恐怕還要在吃啞巴虧和對簿公堂之間思量再三。即便公堂相見,家長面臨的舉證難等問題依舊存在,尤其是細水長流型充值,法院對幾元、幾十元這樣每一筆都與孩子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款項要如何認定?畢竟無論怎樣提醒,法院裁決還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說到底,不能期待僅憑《意見(二)》就能讓平臺退錢變得輕而易舉。未成年人在網絡上充值打賞的問題,終究要靠家庭教育解決。限制游戲時間只是下策,多陪伴孩子,鼓勵孩子對社會多一些來自直播之外的了解,才是更好的選擇。

標簽: 網絡打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