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有關情況。談及近來頻發的未成年人網絡打賞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明確回應,根據《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二)》),監護人不追認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被認定無效,并視情節退還相應款項。

近年來,我國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發展迅猛,“主播文化”備受熱捧,未成年人因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支付較大金額用于充值、“打賞”導致的糾紛也屢禁不止。例如“8歲男童未經監護人同意擅自為網絡游戲充值8000余元,家長將游戲公司訴至法院”等案例頻現報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指導意見(二)》,對此類糾紛的法律解釋進行了明確。其中,《指導意見(二)》第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劉貴祥表示,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民事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通通都是無效的;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說進行與他的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如果他的監護人不追認,也應該認定無效。“基于此,家長請求網絡公司退還小孩已經支付出去的相應費用,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

“如果家長沒有盡到必要的監護責任,是不是也要負擔一定的費用?”劉貴祥指出,在制定《指導意見(二)》時,法院已充分考慮此問題。“按照現有技術手段,網絡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機驗證的技術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賞和玩游戲的問題的。因此在《指導意見(二)》中沒有對家長的監護責任作相應要求,實際整個考量的更多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網絡公司的社會責任。”

對于退還款項及數額將如何裁定,據了解,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指導意見(二)》未進行統一規定,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而這在具體案件中可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表示,最高法院在《指導意見(二)》中是充分考慮了現有網絡平臺和游戲運營相關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及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的相關情況進行制定的。例如制度建設方面,現階段,我國在網絡直播、網絡游戲等平臺運營中出臺了《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等規定,對與未成年人有關的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節目制作傳播、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游戲沉迷預防等進行明確;行業自律方面,《網絡短視頻平臺管理規范》《北京網絡表演(直播)行業自律行動公約》等自律性文件或公約也為大多數有影響力平臺所接受;技術層面,目前發行的網絡游戲、大多數合法經營的直播平臺和運營方都設置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統,落實了實名制認證、人臉識別等技術舉措,部分視頻平臺和游戲還設置了家長管理系統或青少年專有系統,進一步限制和管控。

對于未來《指導意見(二)》的落地執行,孫志峰指出,應注意不搞“一刀切”。對于網絡平臺或游戲運營商已經設置防沉迷系統、實名認證和人臉識別等合理防范技術手段的,如果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行為能力打賞和購買游戲幣存在過錯的,仍要由監護人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如監護人利用自己的實名和人臉通過驗證并交付未成年人娛樂的;同時,建議網絡平臺不僅依法建立實名認證、青少年防沉迷系統等,還要建立暢通的投訴渠道,為監護人能快速投訴和維權提供有效和快捷的渠道;建立嚴格的分級制度。針對不同年齡段的青少年開放不同的權限和娛樂時間等。

標簽: 未成年人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