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業內專家指出,預付卡亂象頻發有四大原因。一是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國在預付式消費管理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所規定,但比較原則;《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等規章的法律層級較低,覆蓋范圍有限,懲處力度不足,難以有效解決現實問題;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雖有一些細化規定,但僅限局部地域,且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撐,有些規定無法作出。

二是信息不對稱。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主體信息缺乏了解,尤其是經營者的資質、信譽、經營狀況、財務情況等。由于各類信息分散,消費者對經營者信息的收集成本過高,難以全面了解和知情選擇。

三是監管存漏洞。實踐中,不具備發卡資質、不按規定發卡的情況仍然大量存在。特別是在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方面,對小企業未設計資金存管制度,對個體工商戶發售預付卡未納入管理,有關監管存在盲區,“小店老賴”現象突出。

四是失信低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講,預付式消費是一種信用消費。目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尚不完善,經營者卷款跑路后,由于查不到被訴方,消費者難以通過行政和司法方式有效維權。一些違法經營者因此有恃無恐,不斷轉移陣地,繼續坑害消費者。此外,現行多用途和單用途管理規定僅為規章層級,對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額度僅為三萬元,難以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專家認為,鏟除預付式消費頑疾,首要在于立法完善,亟須國家層面制定專門法律,明確和規范預付式消費領域的預收費主體資質、預收費規模限制、合同要求、預收資金管理、違法行為規制、相關法律責任等。

專家建議,制定預付式消費專門法律,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做法,強化準入限制、書面合同、資金存管、履約擔保、費用退還、信息披露、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規定,特別要引入信用懲戒措施,強化追責到人,使失信人寸步難行,有效解決現實問題。同時,建議在民法典合同編、侵權編、物權編中做出相關規定,增強基本法律制度保障;在《消費者權益法護法》配套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中對預付式消費作出細化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和具體執行力。

此外,建議修改完善《企業破產法》有關對消費者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定,增加對于消費者賠償的特殊規定,防止企業破產、消費者無法得到有效救濟。研究新形勢下刑事犯罪的新特點,加大對犯罪分子的刑責追究力度,防止預付式消費經營者隨意揮霍、卷款跑路。

標簽: 預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