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再度加碼金融業對外開放。銀保監會25日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基礎上做出進一步細化落實。
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細則》對照《條例》,修改內容主要做出五方面細化,一是在《條例》允許外國銀行可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子行與分行的基礎上,規定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并增加相應監管要求。
二是根據《條例》修改情況,相應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及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的內容,并對《條例》中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符合的審慎性要求進行明確。
三是考慮到《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定期存款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修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而外國銀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國的存款保險,因此增加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存款保險信息。
四是根據《條例》授權,修改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產指標具體要求,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于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當外國銀行分行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余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并考核。對原《細則》相關條款進行相應調整,將生息資產比例、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的考核方式從單家考核調整為境內分行合并考核。(記者 向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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