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下午,國資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據國資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不斷強化正向激勵導向,國資委在深入研究、廣泛征求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未來,央企上市公司將如何推進股權激勵?股權激勵股票數量是否會在此前的基礎上有明顯提高?對于目前或未來在科創板上市的央企上市公司,又會有哪些股權激勵的政策出臺?《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于上述問題,此次發布的文件都明確提及。
下面,我們就以一問一答的形式,對此次通知中涉及的新政,為讀者進行詳細梳理。
明確股權激勵股本總額占比
Q:誰可以享受股權激勵?
A:通知明確:股權激勵對象應當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隊伍,應當結合企業高質量發展需要、行業競爭特點、關鍵崗位職責、績效考核評價等因素綜合確定。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明確:“中央和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負責人不納入股權激勵對象范圍。”
對于上述安排,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周麗莎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分析稱,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重要經營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及下屬子公司任職的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是主要持股對象。此外,還要考慮各上市公司市場化改革趨勢,將業績優秀的營銷人員納入員工持股范圍。
Q:股權激勵采取什么方式?
A:通知指出,股權激勵方式一般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結合股票交易市場其他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進展情況,探索試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激勵方式。
周麗莎解讀稱,通知中提及的股票期權指的是給予經理人在某一限期內以一個事先約定的固定價格來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權利。而股票增值權則與股票期權類似。限制性股票則指的是公司為了實現一定目標,將一定數量的股票以較低折扣價格授予激勵對象,只有當完成預定目標后,激勵對象才可行權并從中獲利,其特點是更加看重業績。
從不同股權激勵方式的適用對象看,適合采用股票期權模式的企業包括,所處的行業競爭性較強、人力資本依附性較強、處于創業期或者快速成長期的企業;股票增值權適用于現金流較充裕的國有企業;限制性股票則適合商業模式轉型的企業或者快速成長期的企業。
Q:能投入股權激勵的數量總額是多少?
A:通知第三條明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創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權益數量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兩個完整年度內累計授予的權益數量一般在公司總股本的3%以內,公司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至總股本的5%以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相比2006年發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此次新發布的通知對首次股權激勵總額數量的約束明顯放寬,從1%放寬至最高兩個完整年度5%。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對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激勵方式、權益授予數量、授予價格、股權激勵收益分別作出進一步的規范,以加大股權激勵力度。
建立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
Q:股權激勵如何和業績考核掛鉤?
A: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股權激勵業績考核及激勵對象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股權激勵的業績考核,應當體現股東對公司經營發展的業績要求和考核導向。在權益授予環節,業績考核目標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合理設置,股權激勵計劃無分次實施安排的,可以不設置業績考核條件。
為何此次通知特別規定了“可不設置業績考核條件”的內容?怡安全球合伙人倪柏箭分析,這里采用“寬進嚴出”的業績原則,可以增加股權激勵的應用,從實踐角度非常適合轉型期的企業。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也表示,此前業績考核要求過于剛性,成為了部分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不愿意開展股權激勵嘗試的重要原因。為此,通知結合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的特點,合理調整權益授予時的業績考核要求,規范權益行權時的業績條件。
Q:央企科創板上市公司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A: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對這一市場高度關注的問題詳細解讀稱,為鼓勵中央企業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通知基本完全遵循了科創板上市規則,允許將持股5%以上的核心骨干人才納入激勵范圍,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允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50%。
同時,為維護股東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通知對兩方面的特殊情形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補充要求。一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50%時,應適當延長股票解鎖期限。
二是尚未盈利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應當在股票授予價格、權益生效比例等方面作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希望以此更好地將核心骨干人才的利益與公司生產經營及長遠發展綁定,在實現個人利益的同時保障上市公司股東的合理回報,促進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Q:國資委如何發揮作用?
A:通知第十三條明確,國資委不再審核股權激勵分期實施方案(不含主營業務整體上市公司)。與此同時,通知十二條規定,國資委負責批準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通知十四條規定,國資委依法依規對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對此解釋稱,通知明確提出國資委只審核股權激勵整體計劃,不再審批分期實施方案,分期實施方案的審核把關職責由中央企業集團履行。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批露后,中央企業集團負責將每期股權激勵實施情況報告國資委。
標簽: 股權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