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法律
常言道“養不教,父之過”,在法治時代,尚未成年的孩子在外闖禍傷害到他人時,父母除了會受到“養子不教”的道德譴責外,往往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然而,在一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中,也常聽到另一種聲音,“不是我們養子不教,而是這孩子根本不聽教。”——那么,當未成年人做出違法行為時,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應如何擔責呢?對此,越秀區登峰街兩位社區法律顧問廣東啟源(南沙)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小花、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婷結合去年11月接到的一起越秀區居民咨詢,為“問題少年”的家長們解讀了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回顧
登峰街居民陳先生(化名)的妻子10年前因病去世,此后未再娶,一直與兒子陳楠(化名)相依為命。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并不高,加上工作繁忙,陳先生一直疏于對兒子的管教,父子之間也很少交流。去年9月,陳楠升上高中,15歲的他進入青春期,不僅變得非常叛逆,還漸漸無心向學,常逃課外出與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在校內欺負弱小。陳先生為此經常收到老師投訴,雖然他曾多次嘗試與兒子溝通,但由于長期缺少互動,父子倆早已產生隔閡,每次都不歡而散。
眼看著兒子的行為越來越不可控,陳先生在痛心和懊悔的同時,也擔心兒子未來一旦闖下大禍,自己也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為了進一步了解身為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陳先生去年11月來到社區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咨詢。
律師分析
針對陳先生的問題,越秀區登峰街社區法律顧問廣東啟源(南沙)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小花、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婷依次從刑法、民法典和行政處罰法進行分析。法律顧問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條文,陳楠處于“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段,從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來看,需依次從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三方面分析。
刑事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或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在校內校外對其他學生以暴力實施欺凌行為、傷情達到重傷或者死亡的,需由其本人承擔刑事責任,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最終判決其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需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民事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在校外對其他學生以暴力實施欺凌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在校內對其他學生以暴力實施欺凌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的罰金,如行為人有財產的,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行政責任方面,根據《行政處罰法(2021修正)》第三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相關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校內校外對其他學生以暴力實施欺凌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的罰款,如行為人有財產的,從其本人財產中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記者 楊杏萍)